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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根生、王松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根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晓杰,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岭,系该联社职工。原审被告王松杰。原审被告苏玉霞。原审被告尹向阳。原审被告郭月霞。原审被告尹秀锦。上诉人王根生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王松杰、苏玉霞、尹向阳、郭月霞、尹秀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王根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