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小东诉王正民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周小东,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正民,男,汉族,住礼泉县西兰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东与被告王正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东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周小东负担。审判员 :杨小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