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孙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被执行人:孙秀清。被执行人:德州景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63111元,已执行了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会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