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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谭家国诉被告蒋永东、张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家国,蒋永东,张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343号原告谭家国,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中兴,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王一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蒋永东,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告张午,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家国诉被告蒋永东、张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家国于2015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家国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74元,减半收取3937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457元,由原告谭家国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