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翔与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高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400号申请执行人陈翔,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利平,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翔与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利平向申请人陈翔偿还借款本金483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高利平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4909元。经查,本院于2015年4月2日(2015)神民初字第02536号民事裁定书在诉讼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利平所有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及其室内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利平所有房产及室内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