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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丽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丽,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丁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初字第84号原告王军丽,女,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李会峰,男,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胡静波,男,该队干警。委托代理人马雨茂,运城市正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丁高升,男,汉族,1937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双超,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丁高升之外孙。原告王军丽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丽于2015年11月26日以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已经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丽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李 姣人民陪审员  洪金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