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268窦玉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某甲,住松原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窦某甲盗窃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刑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8日17时许,扶余市长春岭镇长发村村民王合金以帮助其干活为由,伙同安某某、马某某、窦某乙、于某甲、王某甲(以上均已判)、窦某甲到扶余市得胜镇合力村王某乙家的玉米地内盗得玉米穗2360公斤。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32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丙、姜某某、苏某甲、郑某某、单某甲、于某乙、王和金、安某某、马某某、窦某乙、于某甲、王某甲证言;被告人窦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窦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17时许,扶余市长春岭镇长发村村民王合金以帮助其干活为由,召集同村村民安某某、马某某、窦某乙、于某甲、王某甲(以上均已判)及本案被告人窦某甲,在被告人王合金带领下由马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来到得胜镇合力村与王大发屯交界处王某乙承包玉米地内,安某某、马某某、窦某乙、窦某甲、于某甲、王某甲等人在明知王合金盗窃玉米情况下仍然帮助其盗窃一四轮车玉米穗,共计2360公斤。案发后赃物返还了被害人,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窦某甲等人行为表示谅解。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玉米穗价值人民币2832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案发现场照片1张,扣押玉米照片2张,作案工具四轮车照片3张。(2)扣押笔录:2014年9月18日21时许,扶余市得胜镇派出所接到王某乙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在光荣庄路口将盗窃玉米的四轮车截停,四轮车上的犯罪嫌疑人跳车全部逃跑,派出所工作人员将一台红色五征致富星四轮车及一车被盗玉米扣押至得胜派出所。(3)吉林省罚没扣押财务清单。五征致富星四轮车车头及车斗各一台,持有人马某某。(4)返还笔录:2014年9月25日将被盗的玉米穗(2360公斤)返还给受害人王某乙。(5)抓捕经过:2014年12月26日在得胜镇徐家店村六号路上将犯罪嫌疑人王合金、安某某在驾驶的半截车上抓获。(6)王合金户口常表及现实表现:男,1968年3月20日生,1997年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2月28日释放。(7)安某某户口常表:男,1972年8月15日生。(8)王某甲户籍信息:男,1970年10月6日生。(9)马某某户籍信息:男,1969年12月12日生。(10)于某甲户口常表及现实表现:男,1963年4月22日生,无前科劣迹。(11)窦某乙户口常表及现实表现:女,1968年3月17日生,无前科劣迹。(12)窦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女,1960年3月4日生,无前科劣迹。(13)证人苏某乙户口常表:男,1968年2月28日生。(14)办案说明:王合金涉嫌盗窃一案中涉及的张景波(外号:张四)经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查找未找到。(15)安某某现实表现: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16)王某甲、马某某现实表现:无前科劣迹。(17)扶余市看守所证明:安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600元。2007年7月21日因服刑期满被释放。(18)吉林省公主岭监狱证明:王合金因犯惯窃罪、抢劫罪、脱逃罪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2月28日被释放。(19)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合金犯惯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原判盗窃罪没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原扶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21)到案经过:2015年1月14日,窦某乙、于某甲到扶余市公安局得胜镇派出所投案。2015年1月20日,马某某、王某甲到扶余市公安局得胜镇派出所投案。补充材料(22)户籍登记表:窦某甲,女,1960年3月4日生,登记日期2015年1月21日。(23)情况说明:涉案嫌疑人张井波(外号张四)一直在逃,多次寻找未找到,该案另一嫌疑人(和张四一起给王合金指地边界的人),因张井波一直未到案,未能确认该人详细情况。(24)张井波户口常表:男,1968年6月27日生。(25)关于已将被盗玉米检斤说明:2014年9月20日9时许,在扶余市三宁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将被盗玉米穗检斤,四轮车和玉米穗总重:4180公斤,四轮车车皮重:1820公斤,玉米穗净重:2360公斤,检斤人:郑某某。(26)谅解协议书:王合金伙同安某某等人于2014年9月18日在我家玉米地里偷一四轮车苞米被派出所抓住后将苞米返还给我,我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我申请派出所对他们从轻处罚,我本人不追究他们责任。谅解人:王某乙。(27)申请书:王文龙、何香林、王继业、单连卫、鞠春营分别为于某甲、窦某乙、安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申请取保候审。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丙证实:今天晚上9点多钟,我帮王某乙看庄稼抓住一伙人偷苞米。晚上5点多钟,我、姜某某和王某乙去王某乙在合力的苞米地蹲点,9点多,发现一台四轮车从合力村地南头出来,四轮车坐着一个驾驶员,驾驶员左右边各坐一名男子,这三个人我们都不认识,车上拉了满满一车的苞米,我们就开着车跟着,然后报警了,等我们跟到大围子村西头靠油漆路的位置这伙人就发现我们了,四轮车停在路边,两个男子骑摩托车过来了,王某乙就把车停下了,问偷苞米的事是你干的呀?骑摩托车的男子说:是我干的,咱们好商量。王某乙说:你说实话这事是谁指使你干的。坐在摩托车上的男子回答说是合力村看地的让我干的。等你们派出所的警车过来时,四轮车的司机就从路边的苞米地逃跑了。这伙人偷了大约1亩半的苞米,能有7000多穗,价值4000多块。当时我们在四轮车上三个人,两个骑摩托车的,一共有5个人。(2)证人姜某某证实:同王某丙证实基本一致。现在这辆四轮车和苞米都在你们派出所院里了,四轮车上三个人,有两个人骑着摩托车,一共五个人。(3)证人苏某乙证实:和张井波一起给合力村看青。不认识王某乙,也不知道他在合力村种地。昨天晚上五点多钟,我出去溜达一圈,不大会就回来了,再没有出去。我没参与也没指使过他人盗窃王某乙家玉米。(4)证人郑某某证实:得胜镇镰刀村个体粮库老板。认识王某乙,今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和王某乙一起拉着一车苞米到我粮库称重。四轮车和玉米穗一共是4180公斤,车皮是1820公斤,苞米穗重2360公斤。(5)证人单某乙证实:得胜镇西围子村治保主任。认识马某某,是我们村的村民。今天晚上六点多,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我家让我领着到光荣庄找马某某调查情况,刚到马某某家门口,他和他媳妇开着四轮车回来了,所长杨得君问是不是马某某,他说他叫刘宗民,我说他就是马某某,派出所工作人员就让马某某从四轮车上下来,下车后马某某媳妇问你们是哪的,派出所户籍刘继承和所长说我们是派出所的,找马某某调查情况。刘继承和孙洪阳带马某某在前边走,马某某媳妇就拦着不让带马某某,在后面往刘继承的脑袋后边打,打了好几下子,这时候所长杨得君就说你怎么打人呢,就往后拽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就用脚踹所长,踹了一下,没看见踹哪。所长把这个女的拽一边去也要把她带到派出所,这时马某某的母亲就出来问为什么要带走马某某,所长说我们是派出所的,来找马某某核实一些情况,如果没啥事了就让马某某回来。派出所的人没打马某某媳妇和母亲,反而派出所的刘继承和杨得君被马某某媳妇打了。(6)证人于某乙证实:于某甲是我父亲。他走了四五天了,我也不知道他去哪了。我知道我父亲因涉嫌盗窃已被扶余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这事了。我母亲方秀娟,已经和我父亲离婚多年了。我父亲现在的媳妇叫窦玉秀,她也没在家,应该跟我爸一起走了。我不知道窦玉秀的大姐叫什么,我平时跟他们没联系。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绰号王二,徐家店村会计。事情经过同王某丙证实的基本一致。我在合力村和王大发屯交界买了一片苞米地,种的苞米被人偷了,被我发现了,但是人跑了,不过他们开的四轮车被我拦下了。其中一个人和我说姓王,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四轮车和苞米现在都在你们派出所院里。4.同案犯罪人员证言(1)王合金证言:知道是因为我在今年秋天的时候,在合力村村部那个屯南边的地里偷苞米的事被带到派出所的。同伙还有安某某、王某甲、小秀(新发村于东子媳妇,不知道大名)、于东子、于东子的大姨子(不知道叫什么)、马某某。我朋友张四上我家看我,他说在合力看青,他们村有一家种了二十多晌地就给他两千块钱,他也没要,不行你去他家地偷点还能缓缓。我说能行吗?张四说有啥不行的,地主是伊家店那边的,还说要带我去看地。过了几天,我给张四打电话,张四带着一个人和我去认地。我知道地边之后,过了几天我就找马某某借四轮车说去拉点树皮子,把车开出来一天,第二天我又找马某某让他跟我去干点活,他没问就直接跟我走了。之后,我又骑摩托车找的于东子两口子,还有于东子大姨子,打电话找的安某某、王某甲,说让他们帮我干点活,别的我也没说,到地之后,我告诉他们掰苞米,他们就说我瞎整,埋怨我事先没告诉他们是偷苞米。我找这些人都是跟我关系不错的,都知道我不种地,那个季节也不是掰苞米的季节,所有人家都没有开始掰苞米呢,他们就知道我是在偷别人家苞米。当时他们有点犹豫,我说掰吧,他们也就跟着我一起掰了。我没有答应给他们报酬。我们掰了能有半个多小时吧,把四轮车装满我就到地头跟于东子说咱们回家吧,然后于东子骑摩托车驮着我就走了,他们几个开四轮车在后边慢慢走,走了一会儿之后,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后边有个车跟着,我就给张四打电话问是不是看青的人开车在后边跟着,张四说不是他们,也不是何家粉坊看青的。我和于东子说坏了,让人发现了,回去看看吧。于东子就骑摩托驮着我就去了,然后我们就到光荣庄南边的油漆路上把那轿车拦下了,我问司机什么意思,那个司机说偷的苞米是他家的,我说苞米是我偷的,司机说这点苞米对他来说不算什么,他就想知道是谁点的,找的这么准,说出来这车苞米给我都行。后来我看到警车从北边过来了,我就下道顺着苞米地往东跑了。马某某开四轮车,于东子在地头等我们了,我、于东子媳妇、安某某、王某甲、于东子大姨子几个人负责掰和装车。四轮车是马某某的。我们到地的时候我说掰苞米,他们就都知道我们这是偷苞米了。于东子知道我们是偷苞米之后,说他不能掰,他就在地头等着我们。我们看到派出所来了之后,我们就都跑了,后来听说四轮车被派出所扣下了。我是96年因盗窃被判无期,2012年12月28日被释放的。在我进监狱之前我和张四关系很不错。张四让我去偷苞米,我没说给他好处。当时四轮车骑着两根垄就往前推,我们这些人在车两边掰苞米往车上扔,四轮车带上箱装满了一车,大约能有四千斤左右,值2000多元钱。王某甲和马某某是走这到光荣庄路口的,安某某我就忘我是我骑摩托车接的还是自己来的,之后我让于东子开着他的捷达车拉着他媳妇和他大姨子,我骑摩托车在前边走,于东子开捷达车在后边跟着,到光荣庄路口我叫马某某开着四轮车跟着。我们从地北头往南边,我和王某甲在车右侧,两个女的在车左侧,安某某在后面,能有一个多小时,就把车装满了。经评估我盗窃的玉米价值2832元,我没异议。(2)安某某证言:去偷苞米的头一天,我在光荣庄公路边放羊,碰到王合金,他说让我帮干点活,我问啥活,他说你就别管了,让你干你就干得了。第二天要黑天的时候,王合金给我打电话,过了一个多小时于东子就骑摩托车来接我,他驮我直接去苞米地了,到的时候,王合金和王某甲已经掰上了,我就知道他们这时偷苞米,我说你整这点玩意能当啥,都给你能咋的,王合金说赶紧干活得了。然后我和于东子也上去帮掰苞米了。回来时发现后边有车跟着,王某甲给王合金打电话,于东子骑摩托车和王合金就过来了,他俩去跟那个司机说话,发现派出所车来了,我们就往北跑了。到底之后我知道是偷人家苞米,当时我也不好意思走啊。没有分工,出地的时候不是马某某就是王某甲开的四轮车,天黑我没看清。现在我知道车是马某某的。偷完苞米给王合金,没说给我们报酬。一起盗窃其实是七个人,还有两个女的,但是我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当时我比较紧张,忘了有这两个女的,这两天我在看守所呆着想起来的,当时我没跟那两个女的在一边,我也没太注意。于东子开他的捷达车把他俩拉去的。啥颜色的捷达我记不清了,是于东子的捷达车。我知道其中一个女的是于东子的小媳妇,另一个女的我不认识。于东子开车接的我,把我送到光荣庄路口我上的四轮车,于东子开车拉着那两个女的在后边跟着四轮车。我记得在地头于东子掰了能有三五分钟,然后他就不见了,不知道去哪了。以前我说的是因为我太紧张,我都忘了当时的情况了,这两天我在看守所呆着仔细想了,是这次说的正确。那两个女的有一个是于东子的小媳妇,小名叫窦秀,另一个是窦秀的亲姐姐。(3)窦某乙证言:屯子人都叫我窦玉秀。因为我帮着王合金偷苞米的事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秋天的一天下午,苞米都快要成熟了,王合金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和我丈夫于某甲帮他去掰点苞米,意识就是偷电苞米,我知道王合金家没种地,我和于某甲就答应了。王合金让于某甲开着捷达车去长春岭东门口接的我姐姐窦某甲,接完我姐之后去新发村羊场接的安某某,我们一起到马某某家的时候,王合金和王老海在马某某家,王合金就骑着摩托车领着我们几个到偷苞米的那块地,除了于某甲没进地掰苞米之外,我们几个都进地了。有几个小时装满车之后,我丈夫就开车拉着我和窦某甲回去了,把我姐送到街里,我们就回家了,后来王合金给我丈夫打电话说偷苞米的四轮车好像让人给抓住了,王合金说让我丈夫去一趟,等我丈夫回来之后说四轮车让派出所给扣下了,他就跑回来了。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听说王合金和安某某被抓住了,我们就来投案自首了。于某甲和窦某甲都知道是去偷苞米。我们就是平时关系挺好,不好意思拒绝他,就帮王合金去偷了。偷了满满一四轮车斗的苞米穗。于某甲没有进地里去掰苞米,他把我们送到地里之后就把车开到旁边等着我们,掰完苞米之后,他把我和我姐就送回家了。我们都知道是帮着王合金偷苞米,四轮车是马某某的,我们在马某某家集合之后,马某某开着他家的四轮车去的。(4)于某甲证言:别人都叫我于东子。我因为帮王合金偷苞米的事来投案自首。2014年秋天的一天中午,王合金去我家找我,跟我说叫我上合力村帮他掰点苞米,我就答应了。快黑天的时候,王合金就给我打电话叫我开车去我村羊场接安某某和我大姨子窦某甲,我先去接的窦某甲之后接的安某某,我们到光荣庄马某某家,马某某家有王合金、王老海、马某某,聚齐之后王合金领我们一起走了。我开车拉我媳妇和我大姨子,王合金骑摩托车,马某某开四轮车拉着王老海。不知道地是谁家的,就知道是合力村的。我把他们送到之后就在北面的一个林带等着他们,过了两个多小时,王合金给我打电话说掰完了,我就回去地里拉着我媳妇和我大姨子就回家了,刚到家,王合金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叫人跟上了,我就骑摩托车去光荣庄接上王合金去找马某某的四轮车,在道口不远的油漆路上看见有辆小汽车跟着四轮车,之后王合金就把小汽车截停了,问司机啥意思,有事好说。司机说不好说,你们派出所的车就到了,我就骑摩托车跑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王合金去我家说的很清楚,就是去叫我帮他偷苞米,我也知道王合金家2014年没种地,他找我就是去偷苞米。我们关系挺好的,就不好意思拒绝。没答应给我们好处,就是朋友间的帮忙。我的捷达车是紫红色的方头报废捷达,车牌号是8589,前面数字我忘了。车现在在我家院里停着呢。我和没别人说话,但我感觉他们也知道是偷苞米,因为当时都是黑天了,王合金没种地。我当时怕地主发现我的车,所以我我就在旁边等着了。王合金骑的摩托车是王合金买的黑色弯梁子。我后来骑的摩托车是我的,黑色宗申牌弯梁子摩托车,有牌照但我不记得了。(5)马某某证言:2014年9月18日下午5点多,王合金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干活,不一会安某某和王老海去找我,王合金有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到合力村屯头跟他聚齐,之后我就开四轮车拉着安某某、王老海去了合力村,在合力村村部南边碰见了于东子的捷达车,又往南走了将近一里地,王合金指挥我们进道南一块苞米地里开始掰苞米。往回走到合家粉坊一个砖道上就发现一台车跟着我们,安某某就给王合金打了电话,走到光荣庄前边的时候,王合金跟于东子骑个摩托车去了,和轿车司机说话,正说着我看见警车来了,就跟王老海、安某某跳车跑旁边地里去了。参与掰苞米的有我、王合金、王老海、安某某、于东子、于东子媳妇和大姨子。王合金他们四个坐于东子的捷达车去的。到地里才知道是帮他偷苞米。我跟王合金住东西院,太熟悉了,他家一根垄的地都没有,那时候都没开始掰苞米呢,还晚上去的,那不是偷是什么,进地的时候我还埋怨他说要是知道叫我偷苞米,说啥也不去,大伙也都埋怨他。王合金事前没跟我们商量偷苞米的事。没有在我家聚齐,他们在没在王合金家聚齐我就不知道了。以前我怕跟你们说了这事被抓进去,地都收不了。不知道地是谁家的,王合金指的地头,掰了一四轮车斗的苞米,多少斤不清楚。除了这次帮王合金偷苞米之外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XX金就是王合金,当时我不知道XX金的大名叫什么,后来知道他大名叫王合金。(6)王某甲证言:我因为帮王合金偷苞米的事来投案自首。2014年秋天的一天下午1点多,王合金给我打电话说帮他干点活,叫我吃完晚饭去马某某家跟他们聚齐,4点多我到马某某家时安某某和马某某在家。5点多,安某某接到王合金电话叫马某某开他四轮车拉我和安某某走,到合力村村部那屯子南边碰见于东子的捷达车,我们跟在后面又走了半里地那样就看见王合金了,他指挥我们进道南一块苞米地掰苞米,干了至少两个小时车装满后,我和安某某坐马某某的四轮车往回走。后来发现一台轿车跟着我们到光荣庄前边,王合金和于东子骑摩托车把后面的轿车截住了,我一看事不好跳车就跑了。当时有我、王合金、马某某、安某某、于东子媳妇和大姨子,除于东子没干活之外其他人都上地里掰苞米了。于东子说他不能干活,就坐车里在地头等我们了,干完活他拉他媳妇和大姨子先走了。直到装完苞米往回走的时候叫一个轿车跟上我才知道出事了。我们进地掰苞米的时候谁都没说啥,进地就掰。我不知道他家不种地,也不知道掰的那块地是谁家的,王合金给我们指的地头。叫窦某甲的是于东子大姨子,叫窦某乙的是于东子的媳妇。我不知道是谁家的地,但我知道肯定不是王合金的,他刚刑满释放没有种地,并且这块地不是王合金本村的。开始不知道是偷苞米,到地后我发现四轮车行驶的车道是没有割倒的苞米杆,上面还有苞米,自己家的不能这样祸害,掰苞米时,安某某对王合金说都给你你还能发家押,从这我判断王合金是找我们帮他偷苞米。我和王合金是一个村的,平时关系挺好的,碍于情面,还有就是他刚出狱,我不帮他干活,担心他报复我。于某甲在地头等我们了,没进地。四轮车是马某某家的。对盗窃的玉米经评估价值2832元我没异议。5、被告人窦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妹妹窦某乙给我打电话,叫我帮王和金掰玉米,我就答应了。后来王和金骑摩托接的我,在路上遇见于某甲和窦某乙开着捷达车,我就上了捷达车,王和金在前面骑摩托领道,我们到了一片玉米地,另外两个人开着四轮车也到了,王和金叫我们进地掰玉米,我一看这不是偷玉米吗,但是我没好意思走,就帮着掰了一四轮车玉米,完了就坐于某甲的四轮车回家了。6.鉴定意见: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被盗玉米穗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标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32元。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2014年9月19日”扶余市得胜镇徐家店村王某乙家玉米地中玉米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2)辨认笔录:2014年10月11日12时13分,在见证下,王某乙从12张照片中通过辨认确定四号照片中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王合金。8、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扶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王和金、安某某、马某某、窦某乙、于某甲、王某甲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关联,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情况一致,被告人窦某甲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窦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规定,依法对被告人窦某甲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