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朝桂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267号罪犯李朝桂,捕前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玉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68160元。刑期自2002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2003年10月2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30日获减刑一年,减后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朝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供了���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99.4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朝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剩余刑期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