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与齐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齐雪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464号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齐雪松,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齐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60元,另6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利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