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丽君与夏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君,夏杭,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654-2号原告潘丽君。委托代理人傅辉,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杭。委托代理人王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负责人宗全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君,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654-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夏杭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夏杭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光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