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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世才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才,叶秀华,王培娟,崔庆光,崔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06号申请人王世才,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叶秀华,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培娟,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崔庆光,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崔真源,女,200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崔庆光,系崔真源的父亲。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世才、叶秀华、王培娟、崔庆光、崔真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世才、叶秀华、王培娟、崔庆光、崔真源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有林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永安街道大原家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永安街道字第H02020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0)字第01170291号】,由甲方王世才继承,归甲方王世才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綦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