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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丽艳与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艳,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进汀,黄霖华,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陈丽艳,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水木,男,汉族,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邹云媛,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黄水木,董事长。被告黄进汀,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霖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黄霖华,董事长。被告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碧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艳与被告黄水木、邹云媛、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进汀、黄霖华、龙岩市全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艳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为52900元,由原告陈丽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梁    源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