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兰银与翟景福、翟士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银,翟景福,翟士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马兰银。委托代理人:杨远月,兖州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景福。被告:翟士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宝明,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银与被告翟景福、翟士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银撤回对被告翟景福、翟士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