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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6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0时许,吸毒人员牟某某告诉其朋友张某某称想买毒品,后张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颜龙山水售楼部附近的烧烤摊旁,被告人夏某某将一小包疑似冰毒(净重0.38克)和疑似颗麻古(净重0.09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牟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和麻古0.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二、毒资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0.47克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