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家彪与刘胜坡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彪。被执行人刘胜坡。张家彪与刘胜坡侵权纠纷一案,(2011)牧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2日张家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牧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