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孟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7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石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是横山县清洁大队司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支行处有工资收入,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横山支行账户全部工资收入。划拨后继续对该工资账户冻结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买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