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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伟、雷晓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伟,雷晓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72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骏,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雷晓兰,女,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李伟、雷晓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