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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39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辩护人何怀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5时许,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开始在自家地下室内开设赌场,共查获赌博机具五台41台位。截止查获时共赔现金81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何怀林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赌博机有三台是坏的,台数应为38台。被告人李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其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时间短,参与人员少,社会危害小,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5时许,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民警在安阳县北郭乡巡逻,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北郭乡李北郭村的自家地下室内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开始在自家地下室内开设赌场,设置“龙虎斗”、“摇钱树”、“疯狂鳄鱼”等五台41台位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民警将查获的游戏机予以扣押。经安阳市公安局检验,上述查扣的游戏机均具有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为赌博机。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1月6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其在自家地下室看电视,派出所的民警到其家地下室内发现摆放着赌博机,就将其口头传唤到北郭派出所了。其家地下室内摆放的赌博机有一台“疯狂鳄鱼”,6个把位,“五星宏辉”一套,8个把位,“龙虎斗”一套,11台机器,其中有一台是主机,两三台是坏机器,不通电,“摇钱树”一台,8个把位,“渔乐世界”一台,8个把位。其是听说经营赌博机挣钱,且自家新盖的房子空置着,其就想购买几台旧赌博机试着经营一下,后其在网上搜索时发现一家卖二手游戏机的,其就从网上共买了五个样式的赌博机,价格合计1万元,并约定好货到付款。2014年12月20日左右,一名30多岁的中年男子开车把赌博机送到其家。买时卖机器的人说龙虎斗机器中有两三台机器不能用,至今机器也没维修过。2014年12月26日左右,其将机器安装好,12月30日晚上20时左右,有一名男青年到地下室内玩机器,共输了700元。31号有一名青年来地下室玩,从机器内赢取750元。2015年元月1号傍晚18时许,又过来三名30多岁的男子,他们在地下室内输了1940元。晚上21时多,31号来地下室玩的那名青年又来地下室玩了会,从地下室机器内赢取500元。元月4号晚上,元月1号的那三名客户到地下室玩,在地下室机器内输了100元。元月5号晚上19时许,元月1号来地下室玩的那三名男子又来玩并从机器内赢取2300元。2014年12月26日到现在,地下室内的机器博弈共赔了810元,这些账目在其抽屉内的一个小笔记本上记载着。经营的赌博机通过钥匙给机器上分,1元100分,如客户不玩了,根据机器上剩余的分数多少退给客户钱,退钱也是按照1元100分的比例退钱。“疯狂鳄鱼”、“摇钱树”及“渔乐世界”均是打鱼的机器,每种鱼代表不同的分数,通过把位上的操作杆发射子弹,将鱼打死后可赢取不同的分数;“五星宏辉”是打黑红梅方,押对黑红梅方后可赢取不同倍数的分;“龙虎斗”是比大小点,通过比点大小输赢龙虎所押的分数。其房子位于安楚路南侧,并在路边挂着动漫招牌,附近无学校。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安阳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6日被抓获。4、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该局扣押查获“龙虎斗”十一台、“渔乐世界”一台、“摇钱树”一台、“五星宏辉”一台、“疯狂鳄鱼”一台等情况。5、安阳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证明查扣的游戏机均具有退分、退币功能,认定为赌博机。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赌博机的情况。7、安阳县公安局北郭派出所证明,证明经查询未发现李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8、记账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记录赌场盈利情况,显示亏810元。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自家地下室内设置赌博机41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设置赌博机台数应为38台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安阳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赵红英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亚菲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