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丽丽与韩民、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丽,韩民,朱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朱丽丽,女,现住四平市。被告韩民,男。被告朱万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诉被告韩民、朱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韩民的住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民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丽撤回对被告韩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丽丽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