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娜诉被告齐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娜,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824号原告:安娜,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齐东,男,1988年11月16日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娜与被告齐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还给原告安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