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未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成,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