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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玉屏村。法定代表人兰玉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灿、XX,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车丽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李江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