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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彭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彭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和平,该行职员。被告彭某,男,1984年8月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全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