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晓丽与张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丽,张永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张晓丽,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中师文化,住汝阳县,居民。被告:张永亮,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生,大学文化,住汝阳县,医生。委托代理人:赵化民,女,汉族,1964年1月26日生,高中文化,系被告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丽与被告张永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晓丽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晓丽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陪审员 郑 梦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