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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晓丽与张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丽,张永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张晓丽,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中师文化,住汝阳县,居民。被告:张永亮,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生,大学文化,住汝阳县,医生。委托代理人:赵化民,女,汉族,1964年1月26日生,高中文化,系被告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丽与被告张永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晓丽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晓丽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陪审员 郑  梦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