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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文斌与周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92-4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洪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担保人:陈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洪峰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文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洪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文斌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及逾期履行加倍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洪峰与申请执行人宋文斌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洪峰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文斌64000元,于2015年8月14日、9月14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文斌200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前给付借款24000元;陈军为该案提供了担保。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周洪峰给付了10000元,余款未能按期履行,且担保人陈军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执行中查明担保人陈军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担保人陈军工资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