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少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少民初字第6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42岁。被告罗某某,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与被告罗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