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02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森、陈朋杰等与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森,陈朋杰,范启荣,陈金国,佘友建,石小红,徐志兵,蒋长源,陶长梅,陈桂梅,蔡明梅,许美银,唐松林,唐松明,张爱兰,徐建平,范亚兵,张国才,陈夕安,吴汉才,冒锦芳,陈海燕,刘海兵,阮昌建,许建明,陈国万,魏年祥,朱芝林,陈和祥,李仕兵,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020-2049号申请执行人陈森。申请执行人陈朋杰。申请执行人范启荣。申请执行人陈金国。申请执行人佘友建。申请执行人石小红。申请执行人徐志兵。申请执行人蒋长源。申请执行人陶长梅。申请执行人陈桂梅。申请执行人蔡明梅。申请执行人许美银。申请执行人唐松林。申请执行人唐松明。申请执行人张爱兰。申请执行人徐建平。申请执行人范亚兵。申请执行人张国才。申请执行人陈夕安。申请执行人吴汉才。申请执行人冒锦芳。申请执行人陈海燕。申请执行人刘海兵。申请执行人阮昌建。申请执行人许建明。申请执行人陈国万。申请执行人魏年祥。申请执行人朱芝林。申请执行人陈和祥。申请执行人李仕兵。被执行人被告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16组。法定代表人冒亚泉。陈森等与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30个案件,本院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372-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1772.35元及利息(明细见附表),执行费1049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16组的厂房和设备,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委托南通大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共为人民币1800900元,其中: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99700元,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01200元,待后处置,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