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栾某申请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丁、毕某丙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栾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毕某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毕某乙,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毕某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毕某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栾某与被执行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丁、毕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