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莫洪涛与吴龙军、陶俭良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莫洪涛,男,汉族,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周玉官,男,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吴龙军,男,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陶俭良,男,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莫洪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龙军、陶俭良(以下简称二被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预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平人民陪审员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陈秀华二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