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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莫洪涛与吴龙军、陶俭良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325号原告:莫洪涛,男,汉族,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周玉官,男,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吴龙军,男,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陶俭良,男,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莫洪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龙军、陶俭良(以下简称二被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预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平人民陪审员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陈秀华二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