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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甘炳英与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炳英,陈国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486号原告甘炳英。被告陈国昌。原告甘炳英与被告陈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炳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国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5日,被告陈国昌向原告甘炳英借款8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陈国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国昌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国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陈国昌经催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国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甘炳英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450元,由被告陈国昌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宛 娟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