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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鲁某甲、吴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鲁某甲,吴某,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41号原告:郭某,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学斌,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鲁某甲(系鲁某乙父亲),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吴某(系鲁某乙母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鲁某乙,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晔,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鲁某甲、吴某、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振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振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