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异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新泰市泉沟镇人民政府、李良与孟庆伟、李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泉沟镇人民政府,李良,孟庆伟,李红,魏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异字第1427号异议人新泰市泉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凯,镇长。申请执行人李良。被执行人孟庆伟。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魏相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孟庆伟、李红、魏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新泰市泉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被执行人魏相文系我镇在编干部,因长期不上班,我镇依据新纪发(2012)5号文件规定,于2012年4月停发其工资。已停发工资资金由市财政局退还我镇财政,属镇财政资金,与魏相文本人无任何关系,无法满足贵院协助执行的要求,要求贵院依法撤销(2014)新执字第14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魏相文系新泰市泉沟镇政府在编干部,因其长期不上班,泉沟镇纪委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关于停发魏相文同志工资的决定》,新泰市财政局未向魏相文账户支付任何工资,由此结余财政资金退还给泉沟镇财政,财政局认为该款项属于镇财政资金,并出具了证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孟庆伟、李红、魏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给泉沟镇财政所送达了(2014)新执字第1427号执行裁定书、��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泉沟镇财政所将被执行人魏相文工资收入216000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泉沟镇政府提出以上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魏相文长期不上班,新泰市泉沟镇纪委作出《关于停发魏相文同志工资的决定》,新泰市财政局未向魏相文账户支付工资,本院给新泰市泉沟镇财政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魏相文工资依据不足,异议人要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年5月27日(2014)新执字第14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贠 娟审判员 贺 彬审判员 陈洪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