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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8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耿秀敏与潘学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738号原告耿秀敏。被告潘学军。原告耿秀敏与被告潘学军相邻损害妨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