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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艳祥与陈玉峰、陈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祥,陈玉峰,陈玉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746号原告孙艳祥,男,满族,1977年8月125日出生,职工。被告陈玉峰,男,1967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陈玉民,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祥诉被告陈玉峰、陈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玉峰、陈玉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艳祥撤回对被告陈玉峰、陈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