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红根与吴正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根,吴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993号申请执行人黄红根,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吴正明,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869号黄红根与吴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红根要求被执行人吴正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