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吴江宝田鞋业检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0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文杰,局长。被申请人吴江宝田鞋业检品有限公司。主要投资人郑汝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吴江宝田鞋业检品有限公司作出吴安监管罚(2015)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吴安监管罚字(2015)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