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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蒋宗玉与侯明、蒋士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宗玉,侯明,蒋士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蒋宗玉,男,193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明,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士英,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宗玉诉被告侯明、蒋士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宗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宗玉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