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蒋宗玉与侯明、蒋士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宗玉,侯明,蒋士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蒋宗玉,男,193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明,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士英,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宗玉诉被告侯明、蒋士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宗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宗玉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