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步远宾与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远宾,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504号申请执行人步远宾,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金宝。被执行人张金宝,男,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89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向日向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张金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有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德腾辉礼花炮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的补偿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