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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晓红与肖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红,肖新云,肖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袁晓红。委托代理人:张向前,系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新云。第三人:肖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红与被告肖新云、第三人肖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周佩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