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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185号原告赵丽。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新华一路2号。委托代理人刘鑫,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丽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傅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海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