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跃屏、曹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跃屏,曹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72号原告: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晏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跃屏,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曹杰,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泰国。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原告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跃屏、曹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家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曹杰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家胜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化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