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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振洪与张海翔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洪,张海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988号原告马振洪,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翔,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洪与被告张海翔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5元,剩余1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