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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诉被告韩国强、濮阳市华龙区联众尚金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韩国强,濮阳市华龙区联众尚金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745号原告张鹏,男,汉族,1987年出生。被告韩国强,男,汉族,1973年出生。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联众尚金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波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韩国强、濮阳市华龙区联众尚金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洁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