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恒与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恒,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原告高恒。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明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许文树,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步胜,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恒与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恒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任秋莲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