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强因与宋光清、白明霞、许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71-1号原告张x被告宋xx被告白xx被告许xx原告张x因与被告宋xx、白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告宋xx与被告白xx共同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路小区x区x号楼xxx号的房产(房产登记号第xxxxxx**号)。2、查封被告许xx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街北段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号的房产(房产登记号第xxx**号)。原告张x的请求由xx县沙漠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xx县xxx长庆基地对面,产权证号为x房权证xx县字第xxxx**号、xxxx**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告宋xx与被告白xx共同共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路小区x区x号楼xxx号的房产(房产登记号第xxxxxx**号)。二、轮候查封被告许xx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街北段xx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号的房产(房产登记号第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仍有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房屋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