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王如杰与南召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杰,南召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如杰,男,生于1957年3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王金冠,男,生于1983年6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小磊,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召骨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5389669-X。地址南召县城关镇滨河路中段。负责人王中强,任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强,南召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如杰与被告南召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自愿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吴丰成人民陪审员 王桂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