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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姜仕立与侯鹏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仕立,侯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元法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姜仕立,男,4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侯鹏飞,男,42岁,汉族,农民。姜仕立申请执行侯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国柱在自动履行3000元后,长期躲藏,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