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姜仕立与侯鹏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仕立,侯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元法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姜仕立,男,43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侯鹏飞,男,42岁,汉族,农民。姜仕立申请执行侯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国柱在自动履行3000元后,长期躲藏,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