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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勤典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勤,李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936号申请人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勤。被执行人李大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44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南充阆中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勤、李大龙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勤、李大龙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偿还借款义务,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陈勤在南充市顺庆区有房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勤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