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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诉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杨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六场。法定代表人赵卿,系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张中新,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东,男,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与被告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正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撤回对被告杨正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7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2118.4元由原告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六场承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