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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927-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雷从亮。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何国平。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给付其案款2694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56000元,当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得知本院冻结了其基本账户后又主动履行了下余的219420元(含逾期利息及实支费),现本院将案件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30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